租赁合同中授权在非承租人过错导致资产损失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收取分期付款的条款是无效的。这是高等法院第三小组一致适用的理解,维持了里约热内卢法院先前的裁决。
讨论围绕立法议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出的请求展开,该请求支持这些条款的滥用以及应用这些条款的金融机构的致富行为。
-认定,承包商以简单的方式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并命令 喀麦隆 电话号码 各机构双倍退还所有不定期收取的款项。此外,它还确定他们必须提供个人记录,以便检查过去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
各机构随后向提出上诉,要求承租人独自承担资产损失的后果,并支付与临时使用资产有关的分期付款,并处以丧失合法资格的处罚。合同的。
没有理由
在决定中,报告员部长南希·安德里吉表示,鉴于缺乏能够推翻-裁决结论的理由,没有理由对其进行改革。报告员部分同意,只是将定罪限制在承租人购买保险以保护租赁资产的情况下收取逾期分期付款的可能性。
对于部长来说,租赁合同的性质是一致的。“预收保证残值并不意味着租赁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鉴于租赁合同中存在租赁内容,出租人出租人的首要义务是交付未交付的物品。该合同无法履行其经济功能”,他说。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资产损失而无法履行的规定,出租人有责任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和享用,并支付所欠的分期付款承租人仍可以行使相关条款”,他补充道。
该部长还界定了该决定的范围,指出“判决的效果和效力在整个国家领土上有效,因为它们不限于地理边界,而是受到所决定内容的客观和主观限制”。
风险
部长还强调,适用于租赁合同的风险理论规则不应与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规则相混淆。
“根据第,号决议第条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资产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获得担保,通过保险合同,出租人有兴趣获得至少部分受到保险保护的利润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过错,但损失的财产和保险赔偿都不会转移给承租人,这是私人部分。你有权获得的好处,就是拥有可供你支配的资产”,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