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的所有信息 确保员工能够到达公司是雇佣员工的义务之一。 这项保障包括交通券(VT)的福利,这是不同规模和部门的公司员工享有的权利。 然而,尽管众所周知,但仍有必要深入了解这项权利、其含义和相关要点。 本文介绍了有关交通券及其不同方面的要点。 继续阅读! 依法运输凭证 1985 年,第 7,418 号法律规范了交通券。 它的创建目的是保障该国所有部门的劳动力,因此代表了雇员工资的额外金额。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最初这项福利是可选的,只是由于当时的高通胀才成为强制性的。 因此,两年后,即 1987 年,第 7,619 号联邦法出台,将交通券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同时维持所有其他现行法规。 管理交通券的法律第 1 条规定,必须提前支付福利,以便专业人员在家庭和工作地点之间旅行时可以使用该福利。 第2条解释了电视不应成为工资的一部分,也不应被视为报酬的一部分。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VT 不包含在社会保障、INSS 或 FGTS 的计算中,也就是说,它是劳动权利中的一项单独福利。 该法全文如下: 第 2 条 -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限额发放的关于雇主缴费的交通券:(根据 1987 年 9 月 30 日第 7,619 号法律第 3 条重新编号)。 a) 本质上不是工资,也不出于任何目的纳入薪酬; b) 不构成社会保障缴款或工龄保证基金发生率的基础; c) 不构成工人的应税收入。 此外,立法规定交 荷兰 手机号码 通券必须在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分配,并且由于它不是报酬性的,因此其金额最多可以按月收入的6%扣除。 如果支付的金额超过此限额,差额必须由承包公司承担。 劳动改革:与交通券相关的变化 2017年11月,劳改刚一实施,劳动立法就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交通券政策没有重大变化。 但即便如此,有一个需要提及的问题与员工的通勤和在行程中花费的时间(员工在旅途中离开家并前往公司所花费的时间)有关。 在2017年劳动改革实施之前,《统一劳动法》(CLT)第58条规定,员工上班和回家所花费的时间不应被视为其工作日的一部分。除非公司位于交通不便的地方。

第 58 条 - § 2 雇员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前往工作场所和返回工作场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除非地点难以到达或不方便。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由雇主提供驾驶服务。 劳改实施后,工人的出行时间仍然不计入行程,但与此相关的措辞发生了变化。 新立法规定,在此期间,雇员无法上班。 因此,这一变化意味着公司不再需要向员工支付从家到工作地点的通勤时间,反之亦然,除非有集体或个人协议的特定情况。 查看文章: § 2° 雇员从住所到有效占用工作场所以及返回、步行或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包括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所花费的时间将不计入工作日,因为不是雇主可支配的时间。 劳动监管框架 劳工改革标志着劳工立法发生了多年未见的变化。 然而,2021 年出现了名为的第 10,854 号法令,该法令修改、删除并在巴西劳工环境中插入了新规则。 该法令第十三章对运输凭证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条款: 受益于交通券的员工是那些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上班的员工; 立法禁止以现金向雇员支付 福利金额; 计算交通券的依据必须仅考虑支付回家-工作-回家旅程所需的金额; 发行和销售交通券的公司必须遵守向工人提供交通券的特定规则; VT 的使用不能应用于集体私人交通和个人公共交通服务,并且禁止将其用于涵盖交通应用等用途。 交通券如何计算 从家到工作地点的路线数据定义了员工每天需要的代金券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