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塔维奥·路易斯·罗德里格斯 在社交媒体上进行的行为的民事责任占据了最后两栏的空间——点击 这里和 这里阅读——总是引起读者的极大兴趣,考虑到注意力的转移和成千上万人的时间,这并不奇怪。这种类型的活动是娱乐、社交互动和交流手段的结合。使用这些网络的人可以暴露自己的生活,了解(或窥探)其他人的日常生活,享受乐趣,交换信息,甚至进行社交互动。电视观众(无论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的流失并非没有原因。所有这一切直到出现比当前模型更现代、更有趣的东西。而这种转变似乎已经发生:根据《卫报》发表的一篇文章,英国有超过 60 万用户放弃了 Facebook,而德国、俄罗斯和美国的用户数量大幅下降。[1]
虽然该领域并未出现新的时尚,但它仍然是分析这些社交网络用户实施的非法行为的(相关)法律影响的案例。
上一篇专栏对社交网络上的冲突进行了“分类”,分为三组。该技术的优点在于揭示了民事责任的复杂性和程度,目前将提供商公司和非法行为的受害者置于中心地位。事实上,分组的结构清楚地表明,这个领域有一种颜色,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二元表面。
第一组是由使用与自己相关的数据、图像、信息和评论创建个人资料的人造成的损害。犯罪行为的作者是明确的(第 3 组的情况除外,此时密码被第三方盗用)。造成损坏的主体是配置文件持有者。除此之外,以下各方可能 台湾数据 承担共同责任: 1) 内容提供商;2) 由个人资料持有者复制且具有攻击性的文本或图像的作者/创作者;3) 从个人资料持有者处发布第一条评论(带或不带图像、声音或第三方文本复制品)的人。假设 2、3 和 4 较为罕见,但在审查案例时不应忽视它们。至于假设 1,提供者 (1.1.) 可能没有收到有关犯罪的通知,并且他 (1.2.)从被冒犯方或第三方收到了此通信。如果发生 1.2,则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 (1.2.1) 立即删除攻击性评论(或同等内容),从而留下攻击持续数天或数小时的间隔;(1.2.2.) 未能删除对第三方有害的帖子。
第 1 组代理人的责任必须考虑假设 1 至 4,这使得修复损害所需的代理人名单变得更加复杂。关于假设1,有必要对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在受害方或第三方进行的传播科学中是否有其原始基础采取立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司法解决方案是“一旦被告知某个文本或图像含有非法内容,提供者必须在 24(二十四)小时内从空中删除该材料,否则将受到与其他人联合回应的处罚。”由于所犯的疏忽而造成损害的直接肇事者”。[二]
如果是这种情况,根据 1.1.,提供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会得出逻辑正式的结论,即非法活动在此期间仍然存在,但不会将必要的责任归咎于犯罪者之一(提供者)。这是一种责任行为,如果不采用某种主观标准来削弱普力夺结构的客观性(接受通知),那么这种行为就会变得不公平。鉴于 1.2,STJ 裁决表明提供者如果在 24 小时内删除非法出版物,则不会做出回应(情况 1.2.1)。实践中,法理学的客观解决方案是允许损害发生24小时,只要忽略其在发布期间和受害方知晓之间的持久性即可。在情况1.2.2中,会出现一种没有任何预先排除的提供者责任的典型情况:接到通知,24小时后,他保持惰性并维持发布。总之,根据 STJ 的说法,接入提供商的责任仅限于第 1.2.2 条。

第一组中的损害受害者是 (1) 受伤、诽谤或诽谤的人;(二)未经授权使用或者篡改图像的;(3) 权利受到第一组所述各种方式侵犯的创作者和作者。还有必要在有权提出赔偿行动的名单中确定这种更大的复杂性,其被告将根据解决方案提出自己的要求前面段落中指出。
至于第二组,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人的个人资料被第三方在不知情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使用。这是一个典型的别人窃取密码的例子,这种情况在酒店、机场或者网吧的电脑上很常见。黑客的行为也是可识别的,这使得个人资料持有者的不负责任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