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管辖观察站》这个受人尊敬的专栏所选择的出版主题是基于新问题和新机构的视角,这些新问题和新机构的目的是保障21世纪公民的基本权利。
岩石
在 年宪法项目实施 35 年后,本文试图通过基本权利的对角有效性理论重新审视横向有效性理论,并了解基本权利状态及其理论和教条贡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回应数字宪政的挑战。如果 1988 年的共和国宪法是一个活生生的机构,那么毫无疑问它也(全神贯注)关注着数字时代的挑战性新闻。
在此背景下,将呈现世界数字化带来的一些变化,质疑这如何给古典宪政的基础带来压力,以及从这里进行反思的一个中心点,质疑这种想法如何影响古典宪政主义的基础。对角有效性可用于在数字平台范围内实施基本权利。
经典法治与基本权利国家主张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权利从主观法向客观法过渡的教义。换言之,鉴于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概念的不足,在此版本中加入了客观法的视角,辐射到整个法律体系,指导一切国家职能,制约一切私人关系,这就是客观法的三个效果。这种新的教义学。
辐射效力表明基本权利为宪法下的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提供动力和指导。指导有效性赋予国家通过积极措施落实其基本内容的职能,以保护基本权利的行使。反过来,横向有效性是指基本权利也会对私人关系产生影响,而不是构成只能针对公共当局强制执行的权利。
基本权利国家的出现是承认基本权利的辐射、引导和横向影响的逻辑结果。这不仅意味着充分考虑宪政的主要影响,例如宪法至上和合宪性控制,而且始终在实现基本权利的地方(包括私人领域)进行制度化的推进。
如果基本权利的有效性已经在私人中得到认可,那么数字平 电报号码数据 特殊性就值得注意,并对迄今为止的理论提出了挑战。讨论不仅限于传统私人关系中私人实体在确保基本权利方面的责任,因为他们是私人代理人,通过内部实践建立价值观和原则,应用和判断它们,寻求验证超越国界,有自己的存在,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
数字社会要求机构适应新的情况以落实基本权利,特别是在社交网络上。宪政主义如何应对这一现象?
互联网与基本权利宪政理论之间的关系是矛盾的,因为一方面,技术可以作为实现宪政经典目标的工具,即规范政治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另一方面,需要保护这些权利,而这些权利现在在数字环境中受到新形式的侵犯[1]。
也就是说,如果互联网在实现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几乎必然的作用,无论是言论自由和政治示威自由等第一代权利,还是文化和工作等第二代权利,同样的技术进步也导致了新形式的侵犯这些权利,例如网络欺凌、儿童色情甚至所谓的假新闻[2]。

该平台的指导方针在双方之间进行管辖。对于言论自由权来说,这意味着数字平台规定了在线环境中可以共享和不可以共享的内容。例如,Meta 社区受“Facebook 社区标准”监管。据该公司透露,社区标准适用于全世界的每个人以及所有类型的内容。除了规范各种内容(例如裸体、欺凌和错误信息)的政策外,公司还根据自己的制度价值观做出决策,即:声音、真实性、安全性、隐私和尊严[3]。
除了决定要说什么之外,私人代理还有权决定谁可以参与网络对话。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例子就是一个例子,他在 2021 年 1 月的 Twitter、Instagram 和 Facebook 帐户被封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