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号以及 考虑到 通过关于生产性融资的第 27,440 号法第一章,建立了针对微型、小型或中型企业的商业运营的强制性电子信用发票新制度,其中微型、小型或中型企业必须向其出具原始电子收据(发票或收据)大公司,微型、小型或中型企业之间可选。 2018 年 5 月 17 日第 471 号法令规范了上述制度,并授权联邦政府规范中小微企业电子信用发票的签发和注册的必要程序。 第4,367 号总决议及其修正案和补充规定了 - 除其他问题外 - 义务主体或自愿遵守该制度的人必须遵守的形式、期限和其他条件;以及适用于第 27,440 号法律第 3 条创建的“MiPyMEs 电子发票登记处”的规则以及必须登记的操作。
上述一般性决议第 2 条规定,为了第 27,440 号法律第 7 条规定的目的,“大型公司”将被视为年销售额超过“中型第 2 条”类别规定的最大值的公司 电报号码数据 根据原生产劳动部企业家和中小企业秘书处2019年4月12日第220号决议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同时规定每年更新一次上述纳税人群体。 通过经济部工业和生产发展秘书处2023年7月27日第322号决议等,原秘书处2019年3月11日第1号联合决议修改了生产简化和前生产部和劳工部的前企业家和中小企业秘书处为了扩大“大公司”的范围,为感兴趣的各方在今年进行申请提供了一个特殊时期。 因此,有必要在上述意义上对第 4,367 号一般性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他们已采取干预措施,这是他们对立法局和法律事务、收集、检查、系统和电信总局的责任。 该法令是为了行使第 27,440 号法、2018 年 5 月 17 日第 号法令第 3 条和 1997 年7 月 10 日第 618 号法令第 7条及其修改和补充赋予的权力。 因此, 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 [相关内容] 第 1 条.-将第 4,367 号一般性决议的第 2 条及其修正案和补充内容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 2 条:第 27,440 号法律第 7 条中提到的“大公司”是指年销售额超过前企业家秘书处 2019 年 4 月 12 日第 220 号决议规定的最高值的公司和前生产和劳工部中小企业法及其修正案,根据纳税人向本联邦管理局申报的主要活动,相应部门的“中第 2 部分”类别。